审判实践中,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是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继续分割。二这两种情形下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在司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累计交纳。两者比较闻言,计费数相差较大,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收费标准也不统一

    对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李文生、张屹建议: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分割财产,则应在另案处理时适用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同与一般的财产纠纷,它衍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实质上是离婚纠纷的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如果按财产案件收费,当事人就会考虑尽量在离婚同时处理完毕财产纠纷,而有时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基于家庭暴力等原因迫切要求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部分待离婚后再处理,这时当事人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应大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这一基本认识,应从诉讼收费上体现尽量让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着重考虑婚姻关系、感情因素,而不会因财产部分收费的差异而有所放弃或忍让。(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张屹、李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