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志起
当前,各地统战部门、工商联、商会和企业普遍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落实,行动最快。有的企业在逐字逐句地研读,有的商会已组织多场研讨。民营经济界普遍将这部法律视作守护自身发展的“法典”,紧握手中,仿若握住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运契约”。
然而,在这场全民学《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热烈浪潮中,个别地方政府和个别部门似乎至今仍“动静不大”,而其本应是最应该冲锋在前、躬身践行的核心群体。这颇令人深思。
政府才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第一责任人”
《民营经济促进法》绝非简单给予企业的“护身符”,而是高悬于政府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是一场直指政府权力运行的自我革命。这部法律中,三个“第一次”字字千钧,精准锚定核心: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镌刻进法律条文,为经济发展筑牢制度根基;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的战略定位,赋予其应有的时代使命;第一次确立“促进民营经济为国家长期坚持重大方针政策”,释放坚定不移的发展信号。
这些表述绝非空洞口号,而是以制度为刃,向政府权力边界发起“挑战”,为行政责任划定清晰红线。该法律要求“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实则是对行政审批部门长期存在的隐性门槛“亮剑”;规定“建立账款拖欠调解机制”,直指拖欠账款的财政单位“顽疾”。当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宣讲会上承诺“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时,恰恰暴露了法律真正的规制对象——政府才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不折不扣的“第一责任人”。
《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梗阻
毋庸讳言,《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真正落地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可能仍会横亘着不少梗阻。这些梗阻如同大山,每一座都与政府行为紧密相连,它会折射出个别地方在理论与现实存在的巨大鸿沟:
首先是制度性壁垒的“弹簧门”陷阱。尽管法律明文规定“负面清单外领域平等准入”,但在能源、核电、铁路等关键领域,“明放暗不放”的“玻璃门”“旋转门”依然顽固存在。有关招标投标数据显示:民企中标率仅微弱提升5%,民间资本参股核电项目比例仅为20%。多个政府部门若不痛下决心清理隐性条款,要真正落实“平等准入”也将仍然任重道远。
其次是融资纾困的“纸面承诺”困境。《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试图为民营企业融资打开新局面。然而,一些地方的基层银行对民企“不敢贷、不愿贷”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全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8.1万亿元,面对5670万户民企的庞大需求,仍远远不够。金融监管总局推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若缺乏财政、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最终也只能在政策执行中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最后是执法乱象的“破窗效应”蔓延。乱收费、乱罚款、异地执法等执法乱象在个别地方屡禁不止,司法部疾呼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正是对这一顽疾的深刻反思。《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禁止“以机构调整为由违约”,但“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屡见不鲜。要根治这一痼疾,离不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刚性问责,否则法律威严将被持续消解。
推动政府从“管理者”到“服务员”的角色重构
可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逻辑,是一场深刻的政府职能变革,推动政府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员”的角色重构,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服务本位”的根本转变。
权力做“减法”,释放市场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清理一切歧视性政策。江苏省宣布新批海上风电项目民间资本占比不低于10%,这一举措的背后,是能源、国土等部门主动让渡审批权,打破权力垄断,为市场松绑。
服务做“加法”,优化营商环境。浙江推行“亮码入企”减少执法干扰,湖南将《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纳入营商环境考评。这些实践生动诠释了法律的真谛——政府主动后退一步,市场便能向前迈出一大步。政府唯有摒弃“管理思维”,真正树立“服务意识”,法律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释放强大的制度效能。当东莞拓斯达科技在法治保障下全力布局人形机器人产业链,当亿航智能依托法律支撑加速建设飞行起降点,这些创新实践的背后,本质上是政府角色从“划桨人”向“掌舵人”的华丽蜕变。
毋庸置疑,《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发展和改革委提出的“五个下功夫”,司法部推动的执法监督机制,地方政府竞相出台的配套细则,都在印证一个不争的事实:唯有政府主动承担起法律职责,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自我革命,民营经济才能真正告别“紧日子”,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