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确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它的颁布与施行,是山东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山东省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