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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今后捐助教育事业者都将受到政府奖励

2010-10-25 17:28 晚霞 10月25日今日文教A2版

山西太原市今后捐助教育事业者都将受到政府奖励

今后,凡以合法来源的资金捐助教育事业者,都将受到政府的奖励,这是10月18日山西太原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 为鼓励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太原市市教育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经太原市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原则上通过。 

  《办法》规定,捐资助学是自愿和无偿行为,任何单位、组织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要求对方捐资捐物,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集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行为都将受到政府表彰与奖励。集体捐资5万元至50万元,由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资50万元至200万元,颁发铜质奖章;捐资200万元至500万元,颁发银质奖章;捐资500万元以上的,颁发金质奖章;由捐赠人全资或出资70%以上的学校校舍单体工程,可以捐赠人的名义命名;全额捐资用于新建公办学校的,颁发金质奖章,并可聘捐资人为终身“名誉校长”。个人捐资1万元至100万元的,政府有不同的奖励;个人捐资100万元以上的,颁发金质奖章,并聘为“教育顾问”。捐资人非本市人员的,还可授予 “太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办法》还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否则,捐赠的财产将交由其他受赠单位使用。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时,受赠单位如果拒绝或无故不提供方便,将受到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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