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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卡姆艺术有了“保护神”

2010-10-19 16:10 王瑟 10月18日今日文教A9版

        木卡姆艺术有了“保护神”

   2010728,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现场出现了罕见的一幕:所有参会的人员都为一部地方法规投了一票,使它成为全票通过的条例。

    这部条例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是新疆改革开放以来,第四个一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新疆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后的第二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

    实际上,早在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际,时任中国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就明确表示:中国已经为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制定了2005年至2014年的保护和传承计划。

    从那时起,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立法保护就进入了倒计时——

    2007年底,新疆文化厅根据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申遗”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承诺,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

    2008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经文化厅申请,《条例(草案)》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自治区“十一五”立法计划,以及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列为立法调研论证项目。

    20089,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对新疆境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流传相对集中的七个地()、市进行了立法调研。

    20104月、7,自治区人大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及文化厅相关人员,再次分别到南北疆木卡姆艺术主要流传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政府法制办和文化厅通过向自治区党委、政府20余个部门单位、疆内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发函,并采取召开业内专家、法学专家和民间木卡姆传承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相应地作了十多次修改,使其日臻成熟。

    201078,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是在所有热爱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人们的关心与爱护下,《条例》才能得以顺利通过。

    新疆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马迎胜说:“《条例》的实施必将让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真正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时代,这对我们传承和保护木卡姆艺术一定会带来更加广阔和美好的未来。”

           记者 王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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