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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馆陶县出台《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前,馆陶县制定出台了《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了学校安全责任的具体范畴,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校舍安全、重要设施场所、食品卫生、疾病预防、交通安全、接送学生车辆、消防安全、危化物品、学生集体活动、防溺水教育、学校安全保卫、校园周边治安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办法》还特别规定,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学校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办法》共八章十六条,分别从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措施、程序、分类和范围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它的制定出台,将会有效预防和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县创造平安和谐的教育环境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