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3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委会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该办法规定:学校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考试、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15项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违规办学行为;对没有及时、足额、发放教育经费等6项教育行为列入违规;设立重点班或非重点班、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实验班、未按规定保证学生每天活动一小时以上、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等16项列入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歧视、体罚、有赏收取家长贿赂等6项列入普通中小学教师违规办学行为;办法最后明确对违规办学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究程序和办法,对打击举报人、干扰、阻饶、报复、陷害投诉人、调查人的恶劣行为,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主管教育部门被追责,学校荣誉被撤销。(陈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