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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012-04-02 16:27 陈树三 陈有为 2012年4月2日今日文教A10版
        本报讯 3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正草案}》规定,对已到上学年龄却无法进入校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教师和社会志愿者送教上门;特教机构拨付给残疾学生的公共经费,要高于普通教育机构学生的6倍以上标准执行。草案还规定:教育机构如不接受残疾儿童入学或擅自附加额外条件,拒绝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或无正当理由开出残疾学生的,将由有关部门责成改正。拒不之改正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本报通讯员 陈树三  陈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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