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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拟制定义务教育条例 不得变相设重点班非重点

2011-12-06 15:42 佚名 2011年12月5日今日文教A1版
       本报讯 贵州省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同时学校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的学校。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标准,增加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对于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条例明确,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此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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