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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财政预算中的不足与建议

      十多年来,财政预算制度的多次改革、调整,并未伤及计划经济财政预算制度筋骨,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部门在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和预算监督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应从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
      一、传统预算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
      1、预算编制方面:一是预算编制内容过粗,分配随意性大。上报到人大批准的预算草案过于笼统, 执行中难以操作,预算安排没有细化到预算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上。二是预算编制范围不完整。例如,在编制预算时将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很大部分,应该纳入地方预算而没有纳入。三是部门预算编制不公开透明。四是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与本级人大报批的预算不一致,财政预算因上报对象不同而数据不同。此外还存在超范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等问题。
      2、预算批复方面:一是部分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不完全,形成的待分配资金不适度、不合理。这虽然是多年习惯作法,并有一定客观原因,但不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降低了人大对预算分配的约束力。二是向各部门批复预算不及时,批复预算时间过晚,失去了财政预算的意义。三是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等批复的部分预算支出指标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3、预算监督方面。从人大对政府的制约而言,由于预算编制粗糙,政府向人大报告的预算只是粗线条的框架,缺乏深入、具体、细致的报告,人大对预算资金的安排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议,财政资金怎么花、应该怎么花、花得怎么样人大都无从监督。从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而言,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分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定,致使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对照性依据不足,难以真正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二、传统财政预算的几点建议
      1、增强预算执行的法律约束力。认真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严格履行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收支项目,深化财政改革。单独向人大编报各地方本级的财政收支预算。及时足额批复预算,努力压缩预留预算支出指标,完善追加支出审批程序,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依法进行预算的调整变动,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2、健全预算编制程序。一是要改变预算编制长期沿用的“基数法”,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公平合理地确定预算支出;二是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预算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减少财政性资金的二次分配。改变专项资金分散性的分配体制,体现专项资金的重点使用效果;三是公开预算内容,预算要具有刚性约束力,就必须透明。
    3、完善预算管理的法律内容。一是规范预算调整行为,明确规定超收节支部分资金、预算科目间调剂等预算调整行为,应经本级政府审定,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监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和变更,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二是强化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加大违反预算法的处罚形式和力度,对有关违反行为的处罚不仅追究行政责任,还要增加刑事责任和经济性制裁方法;三是增强预算法律意识,建立预算执行的奖惩激励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
    4、完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力度,逐步实现预算审查监督批准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过渡,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实效性;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审计要事前参与预算编制过程,在编制部门预算的环节增加审计机关协助政府审定各部门预算的程序和职责,从源头、过程、结果全方位对预算进行监督;三是逐步实现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使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保证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山西省翼城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