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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津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可落户天津

       本报讯 (记者姜明 通讯员姜书范)本月初,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规定,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天津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该市落户。

  据了解,《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多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

  该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取得天津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的人员。荣获国家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被中宣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个人;荣获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同时,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此外,办法还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作出了规定。

  据悉,从2003年以来,天津市共依法确认表彰见义勇为人员10751名,通过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6884名,破获各类案件9403起,为国家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4000万元,抢救群众生命772人。有30位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447位个人和67个群体获得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来源:工人日报)